一、丟失發票的會計處理
《財政部關于印發的通知》(財會字[1996]19號):
第五十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
(五)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 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
所以,企業丟失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聯、或者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的,需要從銷售方復印發票的記賬聯,并加蓋銷售方公章,經公司相關領導審核同意后,作為記賬的依據。
二、丟失專用發票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
第三條、簡化丟失專用發票的處理流程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①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首先要從銷售方取得加蓋銷售方公章的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認證抵扣的憑證;丟失前已認證,將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同時加蓋公章的記賬聯復印件按會計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②納稅人只丟失發票抵扣聯的,以發票聯認證,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丟失前已認證的,以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③納稅人只丟失發票聯的,以認證后的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三、丟失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稅務處理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目前各地對增值稅普通發票丟失登報聲明后怎么處理,各地執行口徑并不一致,以下是地方性規定,以供參考:
1、《甘肅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發票開具使用涉及相關政策及問題答復的通知》 :42.發票丟失應如何處理?(3)丟失“已開具的普通發票”。
丟失已開具的普通發票發票聯,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于發票丟失當日在市州級以上黨政報刊雜志上刊登遺失聲明,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已登報聲明作廢的證明材料。
受票方需要用存根聯入賬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必須要取得開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單位提供,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的存根聯復印件,與發票丟失登報聲明一并作為原始憑證。
納稅人丟失普通發票全部聯次的,按丟失空白普通發票處理。
2、《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7號) 第十九條 已開具發票的發票聯遺失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開票方丟失發票聯的,應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國稅機關,在縣級以上報刊登報聲明作廢、接受行政處罰后,作廢該份發票或開具相應紅字發票,并重新開具發票給受票方。
(二)受票方丟失發票聯的,可持縣級以上報刊刊登的作廢聲明和主管國稅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向開票方請求重新開具發票。開票方據此開具紅字發票后,為其重新開具發票。
3、《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0號) 14.企業丟失已填開且有明確付款單位名稱的普通發票,企業所得稅應如何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于企業丟失已填開且有明確付款單位名稱的普通發票(發票聯),在發票開具方無法重復開具發票的情況下,企業應于發現丟失的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其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向開具發票方索取曾于某年某月某日開具某某發票的證明,注明取得發票單位名稱、購貨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大小寫金額、發票字軌、發票編碼、發票號碼等,或要求開具發票方提供所丟失發票的存根聯或記賬聯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作為記賬憑證入賬。
四、丟失其他發票的稅務處理
1、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納稅人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如在辦理車輛登記和繳納車輛購置稅手續前丟失的,應先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補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手續,再按已丟失發票存根聯的信息開紅字發票。
補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具體程序為:
1)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消費者到機動車銷售單位取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
2)到機動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并登記備案;
3)由機動車銷售單位重新開具與原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2、丟失進口增值稅海關繳款書: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海關繳款書,應在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期限內,憑報關地海關出具的相關已完稅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扣申請。(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自2017年7月1日后開具的認證期限調整為360天。)
| 作者:盛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