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
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44號規定,2016年8月1日起,在試點地區的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單份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1萬元;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十、全面開展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自2016年11月4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2、鑒證咨詢服務業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鑒證咨詢服務業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自行開具;
3、建筑服務業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自2017年6月1日起,將建筑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筑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4、其他可自開票的小規模納稅人
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轉登記納稅人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意事項
1、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為月銷售額超過3萬或季度銷售額超過9萬的小規模納稅人;
2、銷售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需按規定到地稅主管稅務機關代開;
3、增值稅申報時,自行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額填寫在“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 作者:盛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