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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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規定,二、申請代開發票的范圍與對象 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一)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開具與其經營業務范圍相應的普通發票。但在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餐飲、娛樂業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1.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稅收業務規程》規定,普通發票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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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一)《代開發票申請表》;(二)《稅務登記證》副本。未辦理稅務登記的,提供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三)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對個人小額(500元以下)銷售貨物和勞務只需提供身份證明;(四)銷售免稅貨物或提供免稅勞務需提供: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免稅農產品提供由生產地村委會出具的自產初級農產品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