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可以附清單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附件2),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目前稅法中只規定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可匯總開具,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對于增值稅普通發票暫無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