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加蓋財務章或發票專用章。我們在實際工作中,發現有些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加蓋了發票專用章。但存在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專用章是圓形的中間有稅號;二是橢圓形的中間無稅號。對此類發票如何處理?是否認定為取得不符合規定發票?可否抵扣?謝謝!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號)規定:一、發票專用章式樣
發票專用章的形狀為橢圓形,長軸為40mm、短軸為30mm、邊寬1mm,印色為紅色。
發票專用章中央刊納稅人識別號;外刊納稅人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如名稱字數過多,可使用規范化簡稱;下刊“發票專用章”字樣。使用多枚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應在每枚發票專用章正下方刊順序編碼,如“(1)、(2)……”字樣。
發票專用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簡化字,字體為仿宋體:“發票專用章”字樣字高4.6mm、字寬3mm;納稅人名稱字高4.2mm、字寬根據名稱字數確定;納稅人識別號數字為Arial體,數字字高為3.7mm,字寬1.3mm.
二、發票專用章啟用時間
發票專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啟用。舊式發票專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發布之前印制的套印舊式發票專用章的發票,可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