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差是大部分企業都會碰到的一項業務,企業發給員工的“差旅補助”能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呢?如果能,稅前扣除的標準是多少呢?差旅補助要不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呢?
一、什么是“差旅補助”?
我們先來厘清“差旅補助”的概念。差旅補助不等于差旅費。員工差旅費與差旅費補助是兩個概念。
差旅費是員工出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比如因公出差所發生的住宿費、交通費、伙食費及雜費,它屬于與企業經營相關的費用,如員工墊付費用,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憑票報銷
差旅補助則是對出差員工的額外現金補助。
關于差旅補助的標準沒有具體規定,這是由企業自身決定的,目前僅對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有明確的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財政部分地區制定伙食補助費標準。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這兩項實行按一定標準包干可以被認為是差旅補助。
而在稅法上,不管是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都沒有制定差旅補助的標準。
二、差旅補助能否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差旅補助是一項據實發生的補貼開支,只要稅法不對其提出標準的要求,則不存在標準的問題,一切必須以實際發生的金額為準。那么,問題來了,是不是差旅補助全部能所得稅前扣除呢?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可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符合三個基本原則: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要求納稅人提供證明支出確屬實際發生的合法、有效憑證。因此,差旅補助可以作為銷售費用及管理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
第二個問題,差旅補助發的是錢,沒有發票,那么,如何證明差旅補助的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呢?
企業納稅人應該提供自己的合理性依據。企業支付的企業支付的差旅補貼,應該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才準予在稅前扣除:
1.企業有嚴格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2.企業有明確的差旅補助標準;無明確差旅補助標準,可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行政事業單位標準;
這關系到差旅補助的合理性。差旅補助稅務處理成為難題,就在于其合理性難以把握,合理性原則的核心是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企業制定的差旅補助標準不能過高,比如員工出差一天補貼金額高于其一天的工資,這就可能會被稅務機關判斷為明顯的不具合理性。
3.有合法有效憑證。包括出差人姓名、時間、地點、內容、支付憑證等。這是證明差旅補助的真實性。
三、差旅補助是否需代扣代繳個稅?
根據《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089號),差旅費津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因此,對個人在規定標準內取得的差旅費津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當然企業差旅補助標準要合理,不能過高,不然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利用補助渠道進行變相發放工資性補貼、津貼。我們建議企業能夠采用據實報銷的,就據實報銷;難以據實報銷的,企業建立差旅費補助標準和報銷制度,規范報銷手續,只要能夠實事求是地有足夠的依據表明差旅費補助不是變相發放工資性補貼、津貼,就可以不征個稅。
| 作者:張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