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會員詢問北京地區通訊費的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問題,網校答疑專家作出如下答疑:
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稅務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規定了通訊費免稅標準的,可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所在省市未規定通訊費免稅標準,單位發放此項津貼,應予以征收個人所得稅。即:
1、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采取金額實報實銷或限額實報實銷部分的,可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
2、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負擔通訊費采取發放補貼形式的,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下面小編再為大家總結幾個不同地區的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
1、福建 閩地稅所便函「2013」16號文
暫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內,準予據實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為職工報銷的通訊費用,或以通訊費名義發放給職工的現金補貼,應并入職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稅。
2、廈門地稅網站
自2013年11月1日起,通訊費用暫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內,準予據實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為職工報銷的通訊費用,或以通訊費名義發放給職工的現金補貼,應并入職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稅。
3、大連 大連稅函〔2010〕7號
通訊公務費用每人每月不得超過當月實際發生通訊費用的80%,且僅限一人一號。公務費用扣除適用于實行通訊制度改革且制定改革方案的單位。
公務費用包含個人因公務發生的移動電話通話費、月租費和信息費。
公務費用憑據所反映的內容不是參改人員本人實際發生費用的,不得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4、廣西 桂地稅發「2010」19號
根據國稅發[1999]58號文的規定,我區企業通訊費補貼稅前扣除標準為每人每月360元。
5、天津 津地稅個所[2009]5號
對單位向有關人員發放與業務工作有關的電話費補助等,凡不具有福利性質,即非全體人員都有的補助項目,不再征收個稅。
6、河北 冀地稅發〔2009〕46號
各類企業單位,參照當地行政事業單位標準執行,但企業職工個人取得通訊補貼的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月500元,在標準內據實扣除,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或超過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額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稅。
當地政府未規定具體標準的,按通訊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全額的20%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稅。
7、寧夏 寧地稅發〔2006〕85號
電話費補貼:企業單位廠長、經理80元,其他因工作需要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批準的特殊崗位人員50元。
移動通訊費補貼:企業單位移動通訊費用包干給個人的,廠長、經理限額扣除標準為300元,其他因工作需要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批準的特殊崗位人員200元。
企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可以采取通訊費實報實銷制度的免稅,但另外發放的通訊費補貼不能在征個稅時扣除。
8、山東 魯地稅函[2005]33號
因公務通訊制度改革而發放給個人的公務通訊補貼,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稅。
企事業單位自行制定標準發放給個人的公務通訊補貼,其中:法人代表、總經理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員每月不超過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稅。
取得公務通訊補貼,同時又在單位報銷相同性質通訊費用的,其取得的公務通訊補貼不得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凡發放公務通訊補貼的單位,應將本單位發放標準及范圍的文件或規定等材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9、北京 京地稅個[2002]116號
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采取金額實報實銷或限額實報實銷部分的,可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征收個稅。
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負擔通訊費采取發放補貼形式的,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稅。
10、浙江 浙地稅發「2001」118號
個人取得各種形式(包括現金補貼和憑票報銷等)的通訊費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稅。按月取得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稅;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稅。
按照企事業單位規定取得通訊費補貼的工作人員,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每月5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其他人員在每月3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
企事業單位必須事先將本單位通訊費補貼的具體方案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案,否則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各地企業請參考本地政策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