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第四條的規定,(三)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標準內據實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第四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和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在年度申報填報《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享受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政策時,應將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金額填至“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行(需注明商業健康保險扣除金額),并同時填報《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主管稅務機關按程序相應調減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納稅人未續;蛲吮5模瑧敿皶r告知主管稅務機關,終止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