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關于個人支付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地稅二〔1999〕34號)
一、個人支付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可從每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減除,予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照顧;但個人支付的住房公積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貸款(如按揭貸款)本金和利息不得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減除,應按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各單位財會部門在每月扣繳個人所得稅時,對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的個人,須要求其提供上一月份天津市建設銀行(實際政策執行中不限銀行)各區縣支行加蓋現金收訖章的《天津市職工個人住房貸款還款書》或《職工個人住房貸款還款查詢單》原件,作為抵減個人所得稅的憑證,財會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此憑證,并在每月申報納稅時附上述憑證復印件。各地稅分局應嚴格審核上述憑證,按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