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創投企業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稅發〔2009〕87號通知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享受上述規定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
2.經營范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3.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4.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5.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
二、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根據財稅〔2015〕116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國稅發〔2009〕87號規定,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享受上述規定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是按規定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有限合伙企業;其法人合伙人是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
2.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實行查賬征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3.投資年限滿2年(24個月);
4.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及分配要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相關規定執行。
三、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
根據財稅〔2017〕3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規定,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四、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
根據財稅〔2017〕3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規定,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五、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
根據財稅〔2017〕3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規定,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 作者:劉星(中華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