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何變化
第一,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擴大小型微利企業的覆蓋面。政策調整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標準上限分別為100萬元、工業企業100人(其他企業80人)和工業企業3000萬元(其他企業1000萬元)。此次調整明確將上述三個標準上限分別提高到300萬元、300人和5000萬元。
第二,引入超額累進計算方法,加大企業所得稅減稅優惠力度。政策調整前,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實際稅負為10%。此次調整引入超額累進計稅辦法,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按應納稅所得額分為兩段計算,一是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為5%;二是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10%。
舉例說明,一個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00萬元的企業,此前不在小型微利企業范圍之內,需要按25%的法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75萬元(300*25%=75萬元),按照新出臺的優惠政策,如果其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符合條件,其僅需繳納企業所得稅25萬元(100*25%*20%+200*50%*20%=25萬元),所得稅負擔大幅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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