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近日,稅務機關在對轄區內某外資企業進行稅收備案審核時發現,該企業在報銷外籍員工部分費用時并沒有嚴格執行相關免稅規定,私自對該部分費用作了免稅處理。經核實,該企業在2017年報銷外籍員工住房補貼時,除了將規定的房租費用進行免稅申報外,還將不可免稅的家具購置費一并列入免稅范圍。此外,該企業還將外籍員工家屬的探親機票費也列入報銷范疇進行免稅申報。稅務人員對企業進行了詳細的稅法講解,輔導納稅人補繳了個人所得稅,并按規定加收了滯納金。
稅法分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批復》(國稅發[1997]5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的規定,外籍個人以非現金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洗衣費、搬遷費、出差補貼、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外籍個人在申報繳納或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按規定提供有關有效憑證及證明資料!秶叶悇湛偩株P于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執行標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336號)明確外籍個人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的探親費,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該企業在報銷外籍員工住房補貼和探親費時,只有房租費和其本人探親機票費可以免交個人所得稅,而房租費以外的家具購置費及家屬探親機票費應計入當期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