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17年4月15日,李某收到XX地稅局寄發的《個人所得稅涉稅風險提醒函》,提醒函中顯示李某近一年來從A公司和B公司兩家公司均取得工資薪金收入,屬于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收入群體,需要前往稅務機關履行匯總納稅申報義務。以2017年3月為例(不考慮個人承擔的三險一金),李某從A公司取得工資薪金所得6000元,A公司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45元;同月從B公司取得工資薪金所得7000元,B公司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45元。李某向稅務機關提出異議,認為:雖然他從兩家公司取得工資薪金收入,但是A公司和B公司均已分別為其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其本人已履行了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無需再次申報納稅。
稅法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明確,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A公司、B公司在支付李某工資、薪金時雖已按規定代扣代繳了相應的個人所得稅,但根據稅法規定,并不能免除李某的納稅申報義務,李某應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辦理納稅申報。因此,李某從兩家公司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根據提醒函提示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匯總納稅申報,履行納稅義務。本案中,2017年3月李某合并兩處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扣除標準,計算得出李某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1370元,剔除A公司、B公司已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李某仍需補繳稅款980元。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李某不按規定履行納稅義務,稅務機關將有權追繳稅款并采取適當的懲戒措施。
實踐中,如果納稅人收到稅務機關寄發的提醒函,但實際上并沒有取得提醒函中所列的多處收入,則存在以下可能:1.身份信息被其他單位盜用,用于虛列工資發放記錄,達到少繳企業所得稅的目的;2.該納稅人從原來單位離職,原單位財務人員未及時變更申報系統的工資發放情況,誤扣繳申報。遇到類似情況,納稅人應及時到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有證據表明另一單位盜用其個人信息進行申報的,該納稅人可以依法主張其合法權益,向稅務機關舉報盜用其個人信息進行申報的單位的偷稅漏稅行為,也可要求該單位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