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會員咨詢,個人轉讓股權后付款方扣繳個人所得稅并申報了,被投資企業的稅務局為什么又提出異議?或者境外企業將境內被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給境內其他企業,要由被投資企業扣繳企業所得稅嗎?扣繳后要在哪里繳稅?在這里,我們對股權轉讓的各種情況分析如下:
個人轉讓股權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由付款方代扣代繳。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九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所以自然人轉讓股權的,由付款方扣繳個人所得稅。付款方與被投資企業不在一處的,要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扣繳的個人所得稅。
境內企業轉讓股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條規定,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
所以境內企業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所得并入生產經營所得,在機構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境外企業轉讓股權
境外企業轉讓股權取得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應當向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未扣繳稅款,并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所以境外企業轉讓境內被投資企業的股權給境內公司,由境內購買公司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是境內購買公司機構所在地。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的,由非居民企業向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未扣繳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