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第三季度銷售額超9萬元,還能免稅嗎
近日,有企業咨詢,說自己是從事商品銷售的小規模納稅人,前兩個季度銷售額都沒有超過9萬元,但是第三季度的銷售額超過9萬元標準較多,導致前三季度銷售額總額遠遠超過27萬元(超過季均9萬元),那么,該企業是僅就第三季度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還是需要按前三季度的總銷售額補繳稅款呢?
大連市國稅局就此答復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因此,企業應僅就第三季度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即可。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因此,如果企業銷售額較大,達到辦理一般納稅人的銷售額標準,應按規定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僅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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