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臺區某軟件公司職工差旅費中的人身意外保險費屬于2015年度的支出3萬元,2016年度的支出15萬元。該企業會計林女士對這兩筆資金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存有疑問。對此稅務人員給出了詳細解釋。
根據《關于企業差旅費中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文件規定: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該公告適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因此2016年1月1日之前的支出不能扣除,2016年1月1日之后的支出準予扣除,該企業計算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扣除15萬元。
另外,稅務人員提醒,保險費是企業費用支出的重要組成部分,除了這次新增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外,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財產保險、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商業保險等費用,也可按規定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