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未支付的保證金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能否扣除
【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支付的保證金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能否扣除?
【答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二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支付的質量保證金,其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根據合同約定,扣留建筑安裝施工企業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為開發項目的質量保證金,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建筑安裝施工企業就質量保證金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具發票的,按發票所載金額予以扣除;未開具發票的,扣留的質保金不得計算扣除。因此,房地產企業未支付的質量保證金,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開具發票的,按發票所載金額予以扣除;未開具發票的,扣留的質保金不得計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