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相關規定,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內的試點納稅人,在試點實施前,已經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且兼有試點應稅行為的,不需要重新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手續,由主管國稅機關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試點實施前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應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手續。
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
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行為營業額合計÷(1+3%)
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行為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稅人偶然發生的轉讓不動產的營業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若試點實施前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試點納稅人在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后,即可向主管國稅機關領用發票并進行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