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在溧水永陽鎮開發的某商品房,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的金額之和為2億元。其中,該公司為提高房屋銷售量又做了大量的廣告,發生了很多廣告宣傳費,另外還有經準確計算分攤并能夠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銀行貸款利息1500萬元(貸款利率未超過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那么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這部分貸款利息該如何扣除呢?
對此,稅務人員解釋,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的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因此,該公司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1500萬元利息支出,允許據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