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一家從事其他服務業的有限責任公司,去年法人代表的朋友向公司借款200萬元,打了一張借條,因為是暫時借款,也沒有收取利息。現在對方因生意失敗無法償還。如果我公司申報資產損失,需要什么手續?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三)行政干預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四)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五)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六)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因此,該公司借給單位法人代表朋友的借款屬于非經營活動的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