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麗海船務有限公司是六合區一家從事船員勞務服務的企業,先后與青島遠洋、中通海運、南京油運等公司建立了長期友好的合作關系。2014年麗海船務公司接受勞務派遣人員26人,企業米會計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發現,公司2014年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人員各項費用共計12萬元。米會計對這部分支出如何進行稅前扣除存在疑問,于是向六合區稅務機關咨詢。
稅務人員解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的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根據上述規定,該企業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按照工資薪金的規定,區分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進行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