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跨年度支付的租賃費,從今年9月份到明年8月末,那么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文件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按照稅法及相關文件的規定,企業租賃費用支出在季度申報時應該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分期計入成本費用;年度申報時應按照34號文件的規定,看是否取得相關有效憑證,如果匯算清繳期已經結束仍未取得有效憑證,則不能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