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接受勞務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什么情形不能夠做稅前扣除?
答:根據《關于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四、企業因接受境外關聯方提供勞務而支付費用,該勞務應當能夠使企業獲得直接或者間接經濟利益。企業因接受下列勞務而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費用,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一)與企業承擔功能風險或者經營無關的勞務活動;
(二)關聯方為保障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方的投資利益,對企業實施的控制、管理和監督等勞務活動;
(三)關聯方提供的,企業已經向第三方購買或者已經自行實施的勞務活動;
(四)企業雖由于附屬于某個集團而獲得額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團內關聯方實施的針對該企業的具體勞務活動;
(五)已經在其他關聯交易中獲得補償的勞務活動;
(六)其他不能為企業帶來直接或者間接經濟利益的勞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