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對于“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的稅收優惠政策中,其所指“住房”如何認定?
答:(一)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不包括個人自建住房),凡房產(總)證中登記的房產性質屬于住宅種類(包括別墅、高級公寓),均應認定為“住房”。房產性質登記不明確或屬于混合用途的,不予認定為“住房”。
個人銷售或購買自建住房,凡土地使用權證用地類型登記為住宅用地或商住兩用且房產證登記的房產性質為住宅種類的,均應認定為“住房”。對土地用途、房產性質登記不一致或房產性質登記為混合用途的,不予認定為“住房”。
(二)實行土地使用權證與房產證兩證合一登記的地區,其住房的認定以土地房屋權證中登記的土地用途為準,即土地用途登記為住宅用地的,認定為“住房”;土地用途登記為商住用地或城鎮混合住宅用地且房屋類型登記為住宅種類的,認定為“住房”。土地用途登記為其他類型用地的,不予認定為“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