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購業務相關的政策——企業所得稅外其他涉稅處理
業務描述:B公司現賬面有固定資產1000萬元,應付賬款500萬元,實收資本500萬元?,F在,A公司擬收購B公司。A、B公司在收購前沒有關聯關系。
問題:A公司收購B公司,可以通過哪些方式操作?相關政策有哪些?
分析:A公司收購B公司后有兩種結果,一種是B公司注銷,相關資產負債轉移到A公司,會計上叫吸收合并;另一種結果是合并后,B公司存續,會計上叫控股合并,是A公司與B公司股東間的交易。
以下是企業所得稅以外的其他涉稅相關政策:
1、增值稅相關的政策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2、土地增值稅相關政策
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條例,企業轉讓股權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納稅范圍,但是如果被投資企業主要資產是土地和房產,會被稅務局認定為股東以100%轉讓股權的方式轉讓土地和房產而被征收土地增值稅。只是在征收土地增值稅時,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是原股東、還是被投資企業?被征收土地增值稅后,被投資企業再開發或直接轉讓土地與房產的,扣除項目中成本怎么認定?目前政策中沒有明確的規定,操作中要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定。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發【2000】687)
3、契稅相關政策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并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
4、印花稅相關政策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
| 作者:盛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