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單位職工食堂的開支是否可以計入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因此,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工食堂支出可以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應按照上述規定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部分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