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取得《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在異地從事經營活動,如何開具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文件規定,外。ㄗ灾螀^、直轄市)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原則上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領取發票自行開具;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的,可以申請經營地稅務機關代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臨時外出經營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87號)文件規定,“固定業戶(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臨時到外省,市銷售貨物的,必須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出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地納稅,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的,亦回原地補開。”
納稅人應根據實際情況,依據以上文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