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售出的住房的供暖費,可否取得專票抵扣進項稅
房地產企業開發的項目,竣工之后是陸續銷售向業主交房的,對于一些沒有銷售的住房,供暖季的取暖費是由房開企業承擔并支付給供熱企業的,那么房開企業是否可以要求供熱企業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呢?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那么供熱公司向房開企業收取尚未售出住房的供暖費,免增值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規定,供熱企業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供熱企業對于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單獨核算。
因此,依據上述文件規定來看,供熱企業取得的居民供暖收入才可以免征增值稅,取得的非居民供暖收入不能免征增值稅。
供熱企業向房開企業收取尚未售出住房的供暖費實際上是向房地產開發企業供暖,并非是向居民供暖,供暖合同也應該跟房開企業簽訂,款項也是房開企業支付,供暖企業開具的發票也是向開發商開具的,只不過收費標準是按居民的供暖價格來收取,因此這種情況下房開企業可以要求供熱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房開企業持有的暫未售出住房,屬于房開企業的存貨,目的是用于出售,如果銷售開發產品采用的是一般計稅,那么針對這些住房承擔的取暖費并不屬于上述規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因此,針對這些銷售時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尚未售出的住房的供暖費,可以要求供熱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票發票用于抵扣。
作者:老顧(正保財稅咨詢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