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取得以前年度費開具的發票如何進行財稅處理
在咨詢答疑中,有會員咨詢:供應商在去年開給公司的發票,相關人員在今年才拿來報賬,財務人員收到這種發票,是否可以給報銷,應該如何進行財稅處理?
這個會員咨詢的問題,在實務中是個很普遍的問題,經常會有由于各種原因,當年開具的發票在年度結束時,相關經手人員沒有及時拿到財務去報賬。那么財務人員收到去年的發票甚至是以前年度的發票,應該如何進行財稅處理才是合理的呢?
首先,從會計處理方面來看。
可以參考政策規定如下:
1、《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第76號)
“第五條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九條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第十九條企業對于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2、《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財會[2006]3號)
“第四章前期差錯更正
第十一條前期差錯,是指由于沒有運用或錯誤運用下列兩種信息,而對前期財務報表造成省略漏或錯報。
(一) 編報前期財務報表時預期能夠取得并加以考慮的可靠信息。
(二) 前期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時能夠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錯通常包括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疏忽或曲解事實以及舞弊產生的影響以及存貨、固定資產盤盈等。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錯,但確定前期差錯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發現前期差錯時,視同該項前期差錯從未發生過,從而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更正的方法。”
發票是經濟業務的一種反映形式,對于收到去年的發票甚至是以前年度的發票,應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需要具體業務及當時沒有進行會計處理的原因來分析判斷。
1、如果以前年度的開具發票是跟采購存貨相關的
(1)相關存貨沒有銷售的情況下,借記“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等相關科目;
(2)相關存貨已經銷售但沒有結轉成本的情況下,屬于前期差錯更正,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記“應付賬款”等相關科目;
2、如果以前年度開具的發票是跟在建工程相關的
(1)在建工程還沒有完工的,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等相關科目;
(2)在建工程已經轉固的,轉固時暫估了此筆金額的,根據發票的金額調整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和相關科目;
3、如果以前年度開具的發票是跟費用支出相關的
(1)發票對應的業務屬于以前年度期間費用的,屬于前期差錯更正的,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記“其他應付款”等相關科目;
(2)發票對應的業務屬于收到發票年度或以后期間費用的,比如是收到發票年度或以后年度的房租,應該借記“管理費用”、“使用權資產”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租賃負債”等相關科目;
此外,如果收到的以前年度開具的發票是跟以前年度采購資產、支付費用相關,當時已經根據合同約定金額入賬,收到發票的金額跟之前入賬金額沒有差異的,個人認為把發票附到原來的記賬憑證后面即可,無需再進行賬務處理。
其次,從企業所得稅方面來看。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的規定:“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因此,在所得稅方面,應該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并結合發票所反映的業務歸屬期間來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如果以前年度開具的發票是在年度匯算結束后拿來報賬的,反映的業務是開具當期或以前期間的成本費用,應該按規定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2、如果以前年度開具的發票,反映的業務是取得發票當年或以后期間的成本費用,應該在當年或以后期間進行扣除。
作者:老顧(正保財稅咨詢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