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繳納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是否有優惠政策
【問題】
物業公司在供暖存續期間發生的鍋爐房繳納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是否有優惠政策?
【答案】
參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和財稅〔2016〕94號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供熱企業其他廠房及土地,應當按照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兼營供熱企業,視其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與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區分,按照不同方法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可以區分的,對其供熱所使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難以區分的,對其全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其營業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上述規定,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