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補償金單獨計個稅還是并入工資薪金繳納個稅?
個人離職后取得競業補償金,是并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還是不并入工資薪金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繳納個稅呢?實務中,各地稅務機關對此存在如下不同的口徑:
一、個人取得競業補償金,并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
1.北京稅務:
《北京市稅務局個人所得稅熱點問題(2020年4月)》
6.員工離職后2年內,企業每月向其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該所得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申報,那么企業是否需要每月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答:企業按月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需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2.浙江稅務:
3.湖南稅務:
與此相同口徑的稅務機關:湖北、江西、廈門、福建、安徽、黑龍江、大連、遼寧、內蒙古、山西、河北、上海。
二、個人取得競業補償金,不并入工資薪金,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繳納個稅。
1.重慶稅務:
問題內容:
我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如果員工離職,2年內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我公司同類的業務,員工離職時分兩年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
想咨詢:對于這種競業禁止補償金,是否應理解為不屬于我公司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支付離職補償金,也不屬于員工與我公司存在后續雇傭關系取得的收入,按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支付的競業禁止補償金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上述理解有誤,競業禁止補償金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按什么繳納,分兩年支付的如果計算稅金。謝謝
重慶稅務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答復:
對員工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取得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可以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的規定”,按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計算征收。對分月取得的補償金按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總額按照上述辦法計算后,可在分月領取時按月扣繳稅款。
實際征管建議聯系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核實。
2.江蘇稅務:
江蘇省12366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五、關于解除勞動關系、提前退休、內部退養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政策
(一)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因此,企業采用按月或者按年或者約定一段時間后一次性發放競業補償金的方式,應按照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的算法。逐月或者按年或一段時間后一次性發放時,應將累計發放金額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采用特殊算法填報。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江蘇稅務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
三、競業補償金個稅兩種不同口徑產生的影響及建議。
不同的稅務處理口徑,對納稅人會產生不同的影響。對于納稅人而言,在不同地區工作或取得競業補償金時,需要關注當地的稅務政策,準確計算應納稅額,避免因政策理解錯誤而導致多繳或少繳稅款的風險。
從宏觀角度來看,稅務機關應進一步加強對競業補償金稅務處理政策的統一和規范。盡管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存在差異,但對于此類具有普遍性的稅務問題,統一政策口徑有助于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和公平性,減少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之間的爭議。同時,稅務機關也應加大政策宣傳力度,通過多種渠道向納稅人和企業普及相關政策知識,確保政策的準確執行。
湖北、江西、廈門、福建、安徽、黑龍江、大連、遼寧、內蒙古、山西、河北、上海、北京等稅務機關認為,競業補償金應并入工資薪金繳納個稅。其主要依據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對于工資、薪金所得的定義,即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這些地區的稅務機關將競業補償金視為與任職受雇相關的所得,因此要求并入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
從實際操作角度來看,這種處理方式相對較為簡便。對于企業而言,在支付競業補償金時,只需將其與員工當月或當年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的預扣預繳規則進行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即可。例如,某員工在湖北地區工作,離職后獲得競業補償金 3 萬元,當月工資薪金為 1 萬元。企業在發放工資和競業補償金時,應將兩者合并,即按照 4 萬元作為當月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基數,扣除相應的費用扣除標準、專項扣除及專項附加扣除等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率表計算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對于員工來說,并入工資薪金繳納個稅可能會對其稅負產生一定影響。如果員工在獲得競業補償金的當月或當年,本身工資薪金所得較高,那么將競業補償金并入后,可能會使應納稅所得額進入更高的稅率區間,從而導致稅負增加。但如果員工在該期間工資薪金較低,并入競業補償金后,可能會充分利用費用扣除標準和較低的稅率區間,使整體稅負相對降低。
江蘇和重慶稅務機關采取了不同的處理方式,規定競業補償金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而是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繳納個稅。這種處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考慮了競業補償金的特殊性,將其與正常的工資薪金所得區分開來。
在計算方法上,以江蘇地區為例,假設某員工在江蘇工作,離職后獲得競業補償金 10 萬元。該員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直接以這 10 萬元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綜合所得稅率表查找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進行計算。若該 10 萬元對應的稅率為 10%,速算扣除數為 2520 元,則該員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100000×10% - 2520 = 7480 元。
這種單獨計算的方式對于納稅人的好處在于,避免了因將競業補償金并入工資薪金而可能導致的稅率跳檔問題,使稅負計算更加合理。特別是對于那些工資薪金水平較高,而競業補償金相對數額也較大的員工來說,單獨計算可能會使整體稅負低于并入工資薪金計算的結果。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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