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愿申請評價
《納稅繳費信用管理辦法》適用于已辦理稅務信息確認、身份信息報告,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納稅人繳費人,即除自然人以外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繳費人(以下簡稱經營主體)。其中,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納稅人繳費人自動納入《辦法》管理,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等。
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其他類型納稅人繳費人可自愿申請納入納稅繳費信用管理,其他類型納稅人繳費人包括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等。
自愿申請納入納稅繳費信用管理的納稅人繳費人,可自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稅費事宜滿12個月后填寫《納稅繳費信用參評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參與納稅繳費信用評價。主管稅務機關于受理申請的次月依據其近12個月的納稅繳費信用狀況確定納稅繳費信用級別。
納稅人繳費人自愿申請納入納稅繳費信用管理后,存續期內適用本辦法相關規定,以前年度的納稅繳費信用級別不再評價。
二、納稅繳費信用復核
經營主體在年度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結果確定前,對評價指標扣分或者判級情況有異議的,可在評價年度次年3月申請復核,主管稅務機關在評價結果確定前完成復核。
三、納稅繳費信用復評
經營主體對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次年年度評價前申請復評,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評;因距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稅費事宜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未參加年度評價的,可在納入納稅繳費信用管理滿12個月后申請復評,主管稅務機關依據經營主體近12個月的納稅繳費信用狀況,確定其納稅繳費信用級別,并于受理申請的次月完成復評。
四、納稅繳費信用修復
納稅繳費信用修復的前提是經營主體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年度評價結果無異議,并在提交《納稅繳費信用修復申請表》時做出承諾。如對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應先進行信用復評后再申請信用修復。經營主體申請信用修復之后,稅務機關將不再受理對同年度評價結果的復評申請。
信用修復分為申請修復和系統修復兩種情形:
1.申請修復
失信行為已記入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結果的,經營主體可在次年年度評價前填寫《納稅繳費信用修復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信用修復,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失信行為糾正情況重新評價其納稅繳費信用級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修復。
2.系統修復
失信行為尚未記入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結果的,經營主體無需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在開展年度評價時根據失信行為糾正情況統一更新結果。
此外,企業進入破產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該企業或者其管理人已依法繳納稅費款、利息、滯納金、罰款,并糾正相關納稅繳費失信行為的,可以申請按照破產重整企業適用的修復標準開展信用修復。
申請按照破產重整企業適用的修復標準開展信用修復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認可的和解協議。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