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抵扣進項稅,銷售固定資產可否按3%減按2%繳增值稅?
近期接到咨詢問題: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從自然人處購入汽車,由于個人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他們在購買時未能進行增值稅抵扣。2025年,打算出售這輛車,是否可以按照3%減按2%來繳納增值稅呢?
答案:不能按照3%減按2%來繳納增值稅,需要按照13%!
很多朋友表示不理解,我們一起來看看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將藍色字體部分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第二條規定,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注:藍字部分財稅[2014]57號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注:上述藍字部分,財稅[2014]57號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中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的第二條第(一)項第2款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第一條第14款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并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依據上述政策可見,僅以下情形符合銷售固定資產可按3%減按2%征收的情形:
其中,《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綜上情形,并不包括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從自然人處購入汽車未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的情形,朋友們一定要避免這個誤區!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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