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舊貨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如何開具發票?
在本周的財稅咨詢答疑中,有財稅會員咨詢:公司主要經營舊貨業務,銷售舊貨,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應當如何開具發票?有哪些相關的政策規定。
下面我們一起系統的學習一下相關的政策規定吧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
“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定: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關于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5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同時廢止。”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的規定: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定:
“根據國務院簡并和統一增值稅征收率的決定,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
六、納稅人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四條第(一)項廢止。”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不能適用3%減按2%征收增值稅,應該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顧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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