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一季度預繳所得稅需關注的8個問題
一、利潤表中的“本期金額”和“上期金額”如何填報
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利潤表中的“本期金額”和“上期金額”根據適用的企業會計制度選擇對應的填報規則。具體如下表:
在企業所得稅實行季度預繳的情況下,如實行《企業會計準則》,利潤表“本期金額”填報2025年1-3月的金額,“上期金額”填報2024年1-3月的金額;如實行《企業會計制度》或《小企業會計準則》,“本月數”或“本月金額”填報2025年3月的金額,“本年累計數”或“本年累計金額”填報2025年1-3月的金額。
二、“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如何填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預繳納稅申報表(A 類)>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1 年第 3 號)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 (季) 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 類)》中《A200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 (季) 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 類)> 填報說明》的規定,第 1 行 “營業收入”:填報納稅人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本年累計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不包括營業外收入、投資收益等。
第 2 行 “營業成本”:填報納稅人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本年累計營業成本,包括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成本,不包括期間費用、稅金及附加等。
三、可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根據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的填報規則,季度預繳時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但2025年一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時能否彌補2024年度及以前年度的虧損取決于202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否完成。如果在2025年一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已經完成了202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則可以彌補以前年度可彌補的虧損;如果2024年度尚未完成匯算清繳,以前年度可彌補的虧損不能在 2025 年一季度預繳申報時彌補。
四、2024年購買 500 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2025年一季度預繳時是否納稅調增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預繳納稅申報表(A 類)>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1 年第 3 號)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 (季) 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 類)》中《A201020<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優惠明細表>填報說明》的規定,列次填報時間口徑為納稅人享受加速折舊、攤銷和一次性扣除優惠政策的資產,僅填報采取稅收加速折舊、攤銷計算的稅收折舊、攤銷額大于按照稅法一般規定計算的折舊、攤銷金額期間的金額;稅收折舊、攤銷小于一般折舊、攤銷期間的金額,不再填報本表。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2024年購買 500 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2025年季度預繳時不需要納稅調增,匯算清繳時再進行納稅調增處理。
五、房地產企業取得預售收入,季度預繳時能否扣除稅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號)附件《A2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 類)>填報說明》規定,第4 行“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從事房地產開發等特定業務的納稅人,填報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特定業務的應納稅所得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出預計毛利額,扣除實際繳納且在會計核算中未計入當期損益的土地增值稅等稅金及附加后的金額,在此行填報。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取得預售收入,季度預繳時可以扣除實際繳納且在會計核算中未計入當期損益的稅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稅。
六、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2024年全額計提了減值準備并納稅調增,2025年一季度被投資單位注銷,季度預繳時能否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號)附件《A2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 類)>填報說明》規定,第3行“利潤總額”:填報納稅人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本年累計利潤總額。
企業采用成本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時,2024年因全額計提減值準備而進行了納稅調增,2025年一季度被投資單位注銷,季度預繳時按照會計核算的利潤總額計算,會計上沒有確認投資損失,不能進行納稅調減,實際發生的損失,年度清算清繳時再納稅調減。
七、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確認的投資收益能否納稅調減
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按照會計核算的利潤總額計算,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的,企業根據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按持股比例確認的投資收益不屬于從被投資單位取得的分紅,不能享受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因此,季度預繳時不能進行納稅調減。
八、一季度利潤總額350萬元,有130萬元政府補助,能否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減除
在2025年第一季度預繳時,利潤總額350萬元,其中130萬元政府補助能否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減除,需要分情況進行處理。
如果該政府補助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即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那么這130萬元政府補助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減除。企業需要留存好相關證明材料,如資金撥付文件、管理辦法等,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若不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則應計入應稅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不能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減除。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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