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購業務注意事項!
一、統采分票模式注意事項
統采分票模式集中采購單位統一與供應商談判,統一簽訂采購合同,統一支付款項;供應商向采購需求單位分別送貨或提供服務,分別開具發票。
注意事項:
統采分票模式一定要注意三流一致的風險,盡可能實現合同流、資金鏈、發票流一致。
二、代購平臺模式注意事項
設立獨立法人單位負責整個集團下屬企業、項目的物資管理,
但并不直接負責采購、轉售業務,僅作為一個供應商篩選平臺,提供價格談判、信息參考、辦理采購手續等服務。集團該類采購屬于代購平臺模式,收取代理服務費,確認代理服務收入,稅率6%。
注意事項:
1.代購平臺公司必須實際運營,獨立組建一個為集團內部單位優化采購業務而存在的鏈條公司,而不是將其作為一個“開票公司”操作,嚴禁虛開發票。
2.需要符合稅收政策條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法規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五、關于代購貨物征稅問題
代購貨物行為,從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法規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三、分割單模式注意事項
集團公司統一采購,統一取得發票,然后以分割單的形式分割給各個分子公司,該模式屬于分割單模式,集團無需給其他分子公司開票,僅開具分割單。
注意事項:
1.并不是所有的采購業務都適用分割單,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的規定,除租房外,分割單的適用范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等,但不包括貨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的公告:“第十八條 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發票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九條 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集團通過分割單的方式向分子公司轉嫁,要考慮金額分配的合理性。
3.集團取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等的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可認證抵扣進項稅額,通過分割單的方式轉給分子公司,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中,分攤給分子公司的成本需進行進項稅額轉出,且分子公司沒有專票,無法抵扣進項稅,整體層面會損失這一塊稅款。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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