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交以前年度稅款在哪個年度稅前扣除?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可能會因各種原因需要補交以前年度的稅款。那么,這部分補交的稅款應在哪個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呢?是補交稅款的年度,還是追溯調整到稅款所屬年度扣除?這一問題在實務中存在諸多爭議,也困擾著許多企業的財務人員和稅務工作者。本文將結合相關稅收政策,對這一問題進行深入剖析。
先看一看相關的稅收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主席令第二十三號修訂)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這兩條規定明確了企業實際發生的相關稅金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補交以前年度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屬于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稅金支出,不能在稅款繳納的年度稅前扣除;可以追補至稅款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部分稅務機關對該問題也進行了答復,可以參考。
1.福建稅務
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2023年6月9日福建省稅務局對于“關于企業補繳歷史房產稅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答復。
“問題內容:
企業當年度稅費自查補繳歷史年度房產稅,該部分補繳稅款是否可以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復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12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因此,企業補繳的房產稅稅款,在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和法律法規授權主管稅務機關作出的相關規定為準。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福建稅務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
2.北京門頭溝稅務
2022年8月29日北京門頭溝稅務微信公眾號發布的“自查補繳以前年度稅費能否稅前扣除?”
“為歸避稅務風險,企業進行三年自查。自查發現需要補繳以前年度增值稅、消費稅、附加稅費、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等稅費,企業自查補繳以前年度的稅費能否稅前扣除?
補繳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不能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因此,企業補繳的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不能稅前扣除。
補繳的其他稅費不能在稅款繳納年度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企業補繳以前年度的其他稅費,屬于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稅金支出,不能在稅款繳納所在年度的稅前扣除。比如企業在2022年度補繳2021年度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該城市維護建設稅不能在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補繳的其他稅費可在稅費所屬年度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因此,企業補繳以前年度的其他稅費,可以追補至稅費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需要注意的是,企業需要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比如企業在2022年度補繳2021年度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該城市維護建設稅可在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青島稅務
2019年10月12 日 青島市稅務局在“政策文件—熱點問答—企業所得稅”版塊發布的“6.稅務查補以前年度稅款,能否在補交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稅務查補以前年度稅款,能否在補交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接受稅務檢查,對稅務查補以前年度的稅款,應按上述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4.安徽淮南稅務
2016年6月17日安徽淮南稅務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每日一題】企業自查補繳了以前年度的房產稅及印花稅稅金,這些稅款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問:企業自查補繳了以前年度的房產稅及印花稅稅金,這些稅款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 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 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因此,企業自查補繳以前年度的房產稅及印花稅稅金,應在所屬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進行扣除。”
5.寧波稅務
原寧波國稅發布的《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問題解答》
“十二、2014年6月企業因稅務稽查等原因補繳2012年度的營業稅、消費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房產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是否可以通過專項申報的形式,在上述稅費的所屬年度(2012年度)追溯調整?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在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確認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本例中,2014年6月稅務機關對該企業2012年度納稅情況實施稽查之前,企業未按照規定繳納2012年度營業稅、消費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房產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在計算2012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時上述稅費不予扣除。但在案件審理完畢且補繳上述稅費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方可通過專項申報,允許追補至納稅業務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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