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使用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并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第八條規定,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的規定,分割單屬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的外部憑證,那么,哪些情形可以使用分割單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憑證呢?
一、共同接受增值稅應稅勞務
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1.這里的“應納增值稅勞務”如何理解呢?包括營改增的服務嗎?
2019年9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互動交流—留言公開”版塊對此問題進行了答復。
問:2018年第28號第十八條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文件中應納增值稅勞務是否包括應稅服務?
答:(一)關于應稅勞務《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八條均提及“勞務”概念。這里的“勞務”是一個相對寬泛的概念,原則上包含了所有勞務服務活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等。此外,《辦法》第十八條所稱“應納增值稅勞務”中的“勞務”也應按上述原則理解,不能等同于增值稅相關規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2.有沒有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憑分割單稅前扣除的案例?
參考2024年8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的問答。
房產產權屬于我司和集團另一企業共有,共同裝修發生的統一裝修費能否在兩家公司稅前扣除?
房產產權屬于我司和集團另一企業共有,共同裝修發生的統一裝修費可按照以下規定在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二、共同接受非增值稅應稅勞務
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發票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三、租房發生的水、電、氣、線路及網絡費等
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分割單有固定的格式嗎?
分割單沒有固定的格式,可參考《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五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進行設置。即一張原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當將其他單位負擔的部分,開給對方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結算。原始憑證分割單必須具備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憑證名稱、填制憑證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和費用分攤情況等。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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