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具體分析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將外購的商品用于交際應酬消費屬于進項稅不得抵扣的情形,如外購的煙酒等在招待客戶時直接消費了,不存在爭議,但將外購的商品贈送給客戶到底屬于交際應酬消費不得抵扣進項稅還是屬于無償贈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實務操作中存在爭議,建議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認。我們來看看部分稅務機關的答復。
(一)按交際應酬處理
福建稅務
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2022年12月21日福建省稅務局對于“外購增值稅免稅商品或服務,用于贈送是否進行增值稅視同銷售”的答復。
問題內容:
公司外購商品或服務對外贈送,因銷售方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開具免稅增值稅發票(見附件),我們公司是否還需要進行增值稅視同銷售?
附件:
答復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如果是無差別贈送,需要視同銷售交納增值稅;如果針對發生業務的客戶,按交際應酬處理,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和法律法規授權主管稅務機關作出的相關規定為準。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福建稅務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
(二)按視同銷售處理
1.北京稅務
2016年6月27日原北京國稅發布的《營改增熱點問題(6月27日)》
一、征稅范圍
10.一般納稅人將外購的禮品無償贈送給客戶,是否需要視同銷售?能否抵扣進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增值稅上視同銷售,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進項。
2.貴州稅務
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2020年8月11日貴州省稅務局對于“交際應酬中贈送禮品是否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的答復。
問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7修訂)》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1修訂)》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因此公司在正常交際應酬過程中購入商品用于贈送給客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是否不屬于視同銷售行為?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復內容: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因此您單位購進的貨物無償贈與客戶的行為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如您還有問題,歡迎撥打貴州稅務12366熱線具體咨詢。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歡迎您再次提問。
3.海南稅務
2022年1月6日海南省稅務局在“納稅服務—納稅咨詢—12366熱點咨詢”版塊對于“一般納稅人將外購的禮品無償贈送給客戶,增值稅上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的答復。
咨詢標題
一般納稅人將外購的禮品無償贈送給客戶,增值稅上是否需要視同銷售?
答復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因此,一般納稅人將外購的禮品無償贈送給客戶,應作視同銷售處理。
(三)視進項稅是否抵扣判斷
湖北稅務
2017年12月29日原湖北省國家稅務局發布的《湖北省營改增問題集》
4.納稅人將購買的服務或者貨物贈送給客戶,應該作進項稅額轉出還是視同銷售?
納稅人將購買的服務或者貨物贈送給客戶的行為,若已抵扣進項稅額,應作視同銷售;若未抵扣進項稅額或已作視同銷售,可不作進項稅額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