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立法影響之“不得抵扣的進項稅”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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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的下列進項稅額不得從其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二)免征增值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三)非正常損失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四)購進并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對應的進項稅額; (五)購進并直接用于消費的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進項稅額。 | 1.現行增值稅政策中,購進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不論用途,其對應的進項稅額全部不得抵扣。新法增加“直接用于消費的”。 2.刪除“貸款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 (建議關注1.2的后續細則規定) 3.購進國內旅客服務可以按照規定抵扣進項稅額。(與現行無差異) 4.相比貨物、建筑服務、設計服務,加工修理修配服務和交通運輸服務,非正常損失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有所擴大。 5.《增值稅法》刪除了“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的表述。(可能對于混用情形有所影響,建議后續關注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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