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某商業企業2013年出租房產,按合同約定租金100萬元,2013年2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租賃方直至2014年10月才陸續付完租金,該企業按合同約定一次性收取了11.58萬元延期付款利息(按實際支付情況計算:2013年度6.07萬元,2014年5.51萬元)。企業認為,收取的所謂利息,實際是對租賃方未履行合約的處罰,因此,不應申報繳納稅收。稅務機關認為,該企業收取的所謂利息或處罰,是全部收入的一部分,應按照規定征收營業稅及附加,并應依法加收滯納金。
稅法分析:《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稜I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應按“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稅務機關核實后按照規定征收了該企業營業稅及附加6369元,并依法加收了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