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線遷移賠償款的稅收問題
因地鐵建設C公司的管線設施需遷移,收到地鐵公司賠償款后C公司自行組織遷移。公司以工程未結算且市政工程應享受免稅為由,未就所獲賠償的收益部分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被稅務機關責成補稅5300萬元。稅官提醒:稅收優惠有條件,盲目套用有風險。
案情概況:
C公司是一家經營與通信及信息業務相關的系統集成、技術開發、技術服務及計算機軟硬件等的生產、銷售、安裝和設計與施工的企業。作為一個提供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的通訊商,C公司擁有許多管線設施。如果市政工程施工需要對這些管線進行遷移或改造時,市財政或者一些工程項目公司往往會支付給C公司一筆賠償款,由C公司的專業施工隊伍進行遷移改造。
在一次專項檢查中,檢查組發現,由于地鐵建設需要,S地鐵公司需要對C公司的管線設備進行遷移處理,加之在地鐵施工過程中可能對部分管線設備產生損壞,S地鐵公司向C公司支付相應的管線遷移及改造工程賠償款。C公司財務部門按照賠償批次逐筆將賠償款計入“預收賬款——遷入工程收入”科目,相應的項目改造支出計入“預收賬款——遷移工程支出”。截止2010年末,C公司“預收賬款——遷移工程收入”累計為8.9億元,這些款項均已收到并全部開票給S公司;對應的“預收賬款——遷移工程支出”為6.75億元,這些支出也已經全部付款并收到發票。但是C公司并未在當年就該兩者之間的差額結轉損益并申報相應的企業所得稅,也未就該事項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榻M據此責成C公司就該工程收支差額2.14億元補繳企業所得稅5300多萬元。
案情分析:
C公司認為,第一,遷移、維修項目應在實際完成線路遷移、修復后,等工程結算報告出具后才能確定收益或損失;第二,雖然公司未就這些管線遷移改造項目向征管稅務局辦理備案手續,但是這些項目基本都是因地鐵建設而產生,屬于市政遷移項目,而地鐵建設是財政性資金,公司應該可以享受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或者發生的支出在5年內列支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對C公司的訴求,稅務機關給出的解釋稱:第一,根據相關規定,工程損益結算報稅應該按工程完工進度按比例結轉,而不是等工程全部結算完畢再結算。
第二,關于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定,享受優惠必須具備幾個條件:一是專項資金的取得必須是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二是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三是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四是企業對該資金以及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由于C公司收到的賠償款是S地鐵公司支付的,并非從政府渠道取得,企業也不能提供資金撥付文件,該項資金并不屬于財政專項資金,不符合財稅〔2009〕87號文件規定的條件,不得享受優惠。再者,如果作為不征稅收入,需要單獨進行核算。
C公司所提出的5年內列支的優惠政策也不成立。該優惠是指上述符合條件的不征稅收入如果5年內沒有支出,又沒有返還給撥款部門,第6年將計入當年的收入,對應的資金支出可以在第6年列支。顯然C公司不符合這一優惠條件,所以C公司的訴求并不合理,不予采納,維持原來決定。
法規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或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九)其他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參考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
處理結果:
依據相關規定,將“預收賬款——遷入工程收入”計入營業外收入,“預收賬款——遷入工程支出”作為改造費用,計入相應的成本費用類賬戶,其差額擬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14億元,追繳企業所得稅5363萬元。
稅官建議
針對部分特定的公益性市政工程,相關稅收法規給予了一些優惠政策,但這些政策往往是有條件的。企業在報稅時一定要仔細核對、判斷,如果不能確定的,要及進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系。合法、合理享受應得的優惠權利。但切不可自作主張,盲目套用,以避免產生涉稅風險。
下一篇:廣州市“二療”以假發票報銷提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