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近日,稅務檢查人員在對某企業進行檢查時發現,企業去年在發放員工全年一次性獎金時為部分員工定額支付了一部分個人所得稅,企業將這部分支付的個人所得稅單獨放在了管理費列支,并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進行了稅前扣除。稅務檢查人員要求該企業進行納稅調整,并補繳企業所得稅。
稅法分析:根據《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第四條:“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這其實與公告第一條的規定是一致的:“雇主為雇員負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稅款,屬于雇員又額外增加了收入,應將雇主負擔的這部分稅款并入雇員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后,按照規定方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規定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715號)第三條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現行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為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這筆費用如果再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則重復扣除了扣繳個人所得稅的部分。
這里還需注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的原則掌握,全年一次性獎金屬于工資薪金范圍,是工資薪金中更加明細的收入項目。如若沒有正確履行個稅扣繳義務全年一次性獎金,則不屬于合理支出,不能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