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兌現年薪工資,注意正確代扣個稅!
案情簡介
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地稅稽查局對轄區一家房地產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某高管年薪為7.2萬元,每月發放工資薪金4200元,年底一次性兌現獎金2.16萬元,但是企業財務在兌現這部分年薪工資時未正確代扣個人所得稅,而是將其平攤到每個月的工資薪金里計算扣除個人所得稅。對此,稅務人員依法要求企業重新計算代扣個人所得稅,并進行了相應的處罰。
稅法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上述所說的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也就是按照大家熟知的“特殊算法”計算,根據上述規定,正確的算法是:若該高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則21600÷12=1800(元),確定稅率為10%,則應交個人所得稅21600×10%-105=2055(元)。
稅務人員提醒廣大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