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年初發年終獎時,稅后莫忘算個稅
案情簡介
日前,稽查人員在對某公司檢查中發現,該公司2014年發放給職工年終獎198萬元,企業已經代職工全額繳納個人所得稅21萬元。該筆年終獎實際是職工取得的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時,企業未將其換算為含稅所得,少代扣代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4萬元。企業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補扣補繳個人所得稅4萬元。同時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的規定,對企業處以應扣未扣稅款0.5倍罰款。
稅法分析
稅務稽查中發現,部分企業存在代員工承擔個人所得稅稅款的現象,尤其是在發放年終獎的時候。這些企業在扣繳個人所得稅時,往往直接按照員工的凈所得計算繳納稅款,不自覺地忽略了將個人所得稅稅款本身也并入所得額計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的規定,雇主為雇員負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稅款,屬于雇員又額外增加了收入,應將雇主負擔的這部分稅款并入雇員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后,按照規定方法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按照員工凈所得計算繳納稅款,實際上少扣繳了稅款。
稅務部門提醒,如果企業代員工承擔個人所得稅稅款,在履行扣繳義務時,勿忘將稅款并入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