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資者名義購買汽車的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案情簡介
市民王小姐畢業后自主創業,注冊了一家個人獨資企業,專門從事進口酒品批發零售業務。去年公司發展較好,為了更方便業務交往,王小姐使用企業賬上的錢款以其個人名義購置了一輛價值20萬元的汽車。該車由王小姐一人使用,多數用于業務工作,但同時也滿足王小姐上下班、自駕游等個人生活所需。代賬會計在計算王小姐2015年度個人所得稅時將購車的20萬元以及車輛使用中發生的全部費用作為經營費用進行了扣除。稅務人員指出這樣處理是不正確的。
稅務分析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王小姐購車所用的20萬元應視為利潤分配計入個人所得,不能作為成本費用進行稅前扣除。
對于車輛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汽油費、保險費、維修費等費用的處理,《關于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財稅〔2000〕91號)第六條第三款明確了,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所以,如果王小姐不能將車輛使用費用按照生活費用和經營費用進行準確劃分,那么只能全部視為生活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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