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攤至獎勵積分的合同價款應確認為合同負債還是金融負債
企業向購買其商品的客戶授予獎勵積分,客戶可以選擇使用該積分兌換該企業或其他方銷售的商品。客戶選擇兌換其他方式銷售的商品時,分攤至獎勵積分的合同價款應確認為合同負債還是金融負債?
證監會發布的《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1號》規定,企業向購買其商品的客戶授予獎勵積分,客戶可以選擇使用該積分兌換該企業或其他方銷售的商品。客戶選擇兌換其他方銷售的商品時,企業承擔向其他方支付相關商品價款的義務。企業授予客戶的獎勵積分向其提供了一項額外購買選擇權,且構成重大權利時,應當作為一項單獨的履約義務。企業需要將銷售商品收取的價款在銷售商品和獎勵積分之間按照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進行分攤。客戶選擇使用獎勵積分兌換其他方銷售的商品時,企業雖然承擔了向其他方交付現金的義務,但由于該義務產生于客戶購買商品并取得獎勵積分的行為,適用收入準則進行會計處理。企業收到的合同價款中,分攤至獎勵積分的部分(無論客戶未來選擇兌換該企業或其他方的商品),應當先確認為合同負債;等到客戶選擇兌換其他方銷售的商品時,企業的積分兌換義務解除,此時公司應將有義務支付給其他方的款項從合同負債重分類為金融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