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準則新稅會差異——現金折扣
原《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關于現金折扣的規定:
“第六條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現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企業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財務費用。
企業所得稅關于現金折扣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規定:
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在原收入準則下,現金折扣不沖減收入,計入財務費用,與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是一致的,不存在稅會差異。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8)》關于現金折扣的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2018
五、關于收入的計量
企業應當首先確定合同的交易價格,再按照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計量收入。
交易價格,是指企業因向客戶轉讓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
企業將預期退還給客戶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不計入交易價格。
合同標價并不一定代表交易價格,企業應當根據合同條款,并結合以往的習慣做法確定交易價格。在確定交易價格時,企業應當考慮可變對價、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非現金對價以及應付客戶對價等因素的影響,并應當假定將按照現有合同的約定向客戶轉移商品,且該合同不會被取消、續約或變更。
可變對價:企業與客戶的合同中約定的對價金額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會因折扣、價格折讓、返利、退款、獎勵積分、吉林措施、業績獎金、索賠等因素而變化。
2020年12月11日,財政部會計司發布《收入準則實施問答題》關于現金折扣的規定:
問: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時,對于給予客戶的現金折扣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在銷售商品時給予客戶的現金折扣,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中關于可變對價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依據上述規定可知,在銷售實現確認收入時,現金折扣應納入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不確認收入,即現金折扣沖減銷售收入。現金折扣通常發生在以賒銷方式銷售貨物及提供勞務的交易之中,核算時現金折扣應計入“預計負債”會計科目。
在新收入準則下,現金折扣沖減收入,計入預計負債;企業所得稅規定現金折扣不沖減收入,計入財務費用,存在稅會差異。因此,在實現銷售貨物的當年匯算清繳時現金折扣部分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調增收入);在實際發生現金折扣的年度匯算清繳時須調減應納稅所得額(調增財務費用)。
增值稅現金折扣的處理
對于折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增值稅上沒有對現金折扣進行單列說明,個人認為,只要不能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就不得從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中減除,需要全額計征增值稅。
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