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準則下現金折扣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近期財政部對于這個問題的官方回復,如下:
問: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時,對于給予客戶的現金折扣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在銷售商品時給予客戶的現金折扣,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中關于可變對價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原《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規定:
“第六條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現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
參考《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企業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財務費用。
結合新收入準則的相關規定,來分析一下具體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第十六條規定:合同中存在可變對價的,企業應當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可變對價的最佳估計數,但包含可變對價的交易價格,應當不超過在相關不確定性消除時累計已確認收入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的金額。企業在評估累計已確認收入是否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時,應當同時考慮收入轉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重新估計應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可變對價金額發生變動的,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常見影響可變對價的因素有:折扣、價格折讓、返利、退款、獎勵積分、激勵措施、業績獎金、索賠等。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應用指南相關規定,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例如增值稅)以及企業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不計入交易價格。合同標價并不一定代表交易價格,企業應當根據合同條款,并結合以往的習慣做法確定交易價格。
企業在判斷交易價格是否為可變對價時,應當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如企業已公開宣布的政策、特定聲明、以往的習慣做法、銷售戰略以及客戶所處的環境等),以確定其是否會接受一個低于合同標價的金額,即企業向客戶提供一定的價格折讓。
因此,老顧個人認為,對于企業給予客戶的現金折扣,在實施新收入準則后,應該根據確定的最佳估計數,作為“預計負債”進行會計處理。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