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的補充醫療保險,每月個人承擔部分能否在計算個稅時扣除
【問題】
企業給員工購買的補充醫療保險,企業每月支付5元,個人承擔3元,共計每月8元,個人承擔部分能否在計算個稅時扣除?
【答案】
回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九號)第六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計算綜合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扣除的項目不包括企業給員工購買的補充醫療保險中個人承擔的部分。